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為《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為《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中南財經(jīng) 法大學學生管理規(guī)定(試行)》(中南大 字〔2017〕116號)的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校學生,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
相應學位的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學位:
?。ㄒ唬?違法犯罪或者 治審查不合格的。
?。ǘ?受到留校察看處分或兩次及以上記過處分,且在處分期內(nèi)的。
?。ㄈ?碩士生和博士生沒有完成培養(yǎng)方案要求的。
?。ㄋ模?校內(nèi)本科生的平均學分績點沒有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
(五) 畢業(yè)論文沒有達到相應學位的學術水平的。(六)不符合國家《學位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
第二章 學士學位
第四條 我校本科學生符合畢業(yè)條件,德育、智育、體育成績優(yōu)良,較好地掌握本學科專業(yè)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本專業(yè)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學士學位。國家和學校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條 普通本科生學士學位審核與授予程序
?。ㄒ唬?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在每年6月1日之前,按學位授予條件審查學生的學位申請資格,并將擬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及材料報教務部審核。
(二) 教務部將申請學位的全部學生名單審核完畢后,通過校學位辦統(tǒng)一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三)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對決定授予學士學位者,頒發(fā)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ㄋ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完畢后的名單,經(jīng)教務部交校學位辦統(tǒng)一上報至省教育廳、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普通本科學生學士學位審核內(nèi)容與標準
?。ㄒ唬?申請我校學士學位的本科生平均學分績點應符合以下標準:普通本科生所有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2.0;母語不是漢語的少數(shù)民族學生所有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1.8;國際學生及港、澳、臺學生所有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分不低于1.6??凕c分的計算標準由教務部具體制定。
?。ǘ?本科畢業(yè)論文合格。
?。ㄈ?受到留校察看處分或兩次及以上記過處分的學生,已解除處分的可以授予普通本科學士學位。未解除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以后表現(xiàn)優(yōu)秀,被評為校級優(yōu)秀學生(含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優(yōu)秀學生干部或者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現(xiàn)的,學生本人于畢業(yè)當年5月底之前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學位申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按程序進行審查,并通過教務部報校學位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 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本科生學士學位的審核內(nèi)容與標準,由繼續(xù)教育學院根據(jù)國家和湖北省關于成人教育學位工作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國際學生學士學位審核工作,由學生所在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國際教育學院復審。國際教育學院將復審結果報教務部,由教務部統(tǒng)一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并上報備案。
第八條 本科學生畢業(yè)時未獲得學士學位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再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章 碩士學位第九條 學位申請
?。ㄒ唬?攻讀我校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完成本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學習項目,提交學位論文,經(jīng)指導教師推薦、學院(中心)審查同意,且通過學位論文預答辯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達到科學碩士學位論文和專業(yè)碩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均可通過所在學院(中心)學位分委員會向校學位委員會申請碩士學位。
(二) 校外單位非授予碩士學位專業(yè)應屆畢業(yè)研究生、在職
人員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參照本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碩士學位課程
?。ㄒ唬┐T士學位課程考試的科目和要求
1. 碩士研究生思想 治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
2. 外語課1門,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
3. 學科基礎課、專業(yè)課及專業(yè)選修課,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課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ǘ?碩士學位課程考試須按上述要求結合培養(yǎng)方案安排進行,由各培養(yǎng)單位和研究生院負責審核。
(三) 申請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必須取得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學分后,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ㄋ模?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修完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學習項目,通過考試且成績合格。
2.專業(yè)綜合課和外語課通過國家統(tǒng)考。
3.經(jīng)審核表明具有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且完成學位論文,通過系統(tǒng)檢測、論文評審和答辯。
4.由兩位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出具推薦書,可向所在學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學位申請書、學位論文等材料,申請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論文
?。ㄒ唬┐T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學位論文必須是在導師的指導下,由研究生自己獨立完成。研究生應在查閱、研究大量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提出研究方案和開題報告,并由指導教師和導師組共同審核。
2.科學學位的論文應有新的見解,在學術上或國家建設中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業(yè)務工作的能力。
專業(yè)學位的論文應強化其應用導向,鼓勵采用調(diào)研報告、規(guī)劃設計、產(chǎn)品開發(fā)、案例分析、項目管理等多種形式;專業(yè)學位論文選題主要應 源于社會實踐或工作實際中的現(xiàn)實問題,有明確的實踐意義和應用價值。其論文重在考察學生是否具有綜合運用理論、方法和技術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科學碩士學位論文寫作時間自確定選題后應不少于9個月,碩士專業(yè)學位論文的寫作時間不少于半年。
4.學位論文寫作工作必須按計劃進行;論文開題要進行開題報告會,組成開題報告會的導師人數(shù)不少于3人。
5.交付打印的論文要求語句精煉通順,層次條理分明,文字圖表清晰工整。
6.科學碩士學位論文不少于3萬字,碩士專業(yè)學位論文原則上不少于2萬字。
7.學位論文的正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要求,使用中文規(guī)范漢字。但英文授課項目的國際學生按培養(yǎng)方案需提交英文學位論文的除外。
8.學位論文同時應有中英文摘要。摘要是論文的縮寫,應準確反映論文的全部內(nèi)容,并且突出論文的新成果、新見解。碩士論文中文摘要字數(shù)為1000字左右。
?。ǘW位申請人應在論文答辯前3個月提交論文定稿和論文摘要,并提交碩士學位申請書。指導教師應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及其摘要進行審核和全面評定,并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提出是否推薦其參加論文答辯的意見。各院(中心)負責對申請書逐一進行認真審查,簽署是否同意參加論文答辯的意見。
指導教師同意推薦,學院(中心)同意參加論文答辯的,必須依照規(guī)定通過學位論文預答辯、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和專家評審(包括不少于30%的碩士學位論文雙盲評審),方能為其組織論文答辯,并將學位申請人名單報研究生院備案。第十二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工作和程序
(一) 學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接受答辯申請后,對依程序無需參加雙盲評審的論文,學院(中心)應聘請3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專家作為論文評閱人,其中應有1名校外單位的專家,校外評閱人應以學校名義發(fā)聘書。指導教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在接受論文后2周內(nèi)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二) 論文評閱結果的處理原則
1.3份專家評閱書評審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的,可以參加此次論文答辯。
2.有1份專家評審結果為不合格,另2份合格評審結果的平均分達75分及以上的,學位辦為該論文開展第二次雙盲評審(以下簡稱“復評”)。復評合格的,參加當年的論文答辯;復評仍不合格的,須對論文進行修改,推遲半年再申請答辯。
3.有2份專家評閱書的評審結果為不合格的,須對論文進行重大修改,推遲1年再申請答辯。
4.如果3份專家評閱書的評審結果均為不合格,則應重新開題寫作論文,推遲至少一年再申請答辯。
5.未通過雙盲評審的論文,經(jīng)修改后須重新參加查重、雙盲評審,均通過后方能進入論文答辯程序。
6.參加雙盲評審的學位論文,其評審結果嚴格按照《中南財經(jīng) 法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雙盲評審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ㄈ┱撐拇疝q委員會的組成與任職條件
1.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的專家一般由3--5人組成,其中必須有一名校外單位的相關專家。為體現(xiàn)我校學科融通或者理論與實務融通的特色,理論 較強的學科論文答辯委員會中,須有一名跨學院跨學科或者具有不同一級學科背景的專家參加。實務 較強的學科和碩士專業(yè)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中,須有一名 自相關行業(yè)校外實務領域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參加。校外專家由各學院(中心)以學校名義發(fā)聘書,并報校學位辦備案。
2.答辯委員會設主席1人,主席應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設答辯秘書1人,協(xié)助做好答辯的事務工作。指導教師可以列席答辯會,但不能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更不能擔任主席。
3.答辯委員會成員和論文評閱人,一般應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學術造詣深的講師,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聘為研究生導師的,也可擔任答辯委員。但每個論文答辯委員會和每位申請人的論文評閱人中,最多只能有一名講師。聘請的校外實務部門的專家除應當符合我校校外合作導師的基本條件外,應當在該實務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jīng)歷。
4.各院應在接受學位申請人的申請后一周內(nèi)提出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及其主席名單,報學位辦備案。論文評閱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事前不得告知申請人,應在論文答辯會上公開宣布。各學院應指定專人同論文評閱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聯(lián)系。申請人答辯前不得直接與他們聯(lián)系。
?。ㄋ模┱撐拇疝q會的準備工作程序
1.申請者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將打印裝訂好的論文、論文摘要各10份交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2.各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至遲在論文答辯前3周內(nèi)將論文及論文摘要分送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成員。
3.論文答辯應在學校規(guī)定的答辯期限內(nèi)進行。論文答辯的具體時間、地點,應在一周前通知申請者本人、答辯委員會及有關人員,并報學位辦備案。
第十三條 論文答辯會
?。ㄒ唬?被批準參加學位論文答辯的申請人,應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答辯,無故缺席作自動放棄答辯資格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答辯,本人要求改變答辯日期的,經(jīng)答辯委員會同意并報學校分管校長批準,可補行答辯。其答辯委員會的組成與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ǘ?論文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必須根據(jù)不同學位類別,堅持各學科規(guī)定的不同標準,保證質量,嚴格把關,維護學位聲譽。對各類學位論文既不能降格以求,也不能對專業(yè)學位論文錯誤地以科學學位論文的標準 要求和對待。
?。ㄈ?論文答辯要發(fā)揚民主,在學術觀點上可以各抒己見。答辯會一般以公開方式進行,校內(nèi)外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旁聽。經(jīng)答辯委員會主席同意,旁聽人員可以提問。
?。ㄋ模?論文答辯應逐個進行,并分別作出決議。每個碩士研究生的答辯時間一般不少于1小時;每個答辯委員會全天參加答辯并完成的人數(shù)原則上不得超過10人。因特殊原因需突破前述規(guī)定人數(shù)的,須事先通過各學院(中心)報校學位辦批準、備案。
秘書在做好記錄的同時,一般應做好全程電子錄音。電子錄音文檔在答辯會完成后,通過各學院(中心)上傳或上交校學位辦備案。
(五) 論文答辯會程序
1.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開始。
2.指導教師或受指導教師委托的導師組成員介紹申請人學習情況以及從事科學研究、論文寫作等的情況。
3.申請人介紹論文的主要內(nèi)容,著重介紹自己的見解和需要說明的問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
4.答辯委員會向申請人提出需要答辯的問題。申請者可在不超過30分鐘的時間內(nèi)準備答辯。
5.申請人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答辯時可以查閱允許帶進會場的數(shù)據(jù)、文獻資料;回答問題必須簡明、扼要、準確。在學術觀點上可以各抒己見。言不及義、故意拖延時間的,主席可以制止。
6.宣讀指導教師推薦意見、論文評閱人的學術評語。
7.答辯委員會單獨開會,評議申請人答辯情況,就能否通過論文答辯和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舉行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同意的為通過。未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訊方式投票。
8.答辯委員會起草對論文及論文答辯的決議書,經(jīng)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后由主席簽字,并將決議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研究生,經(jīng)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在一年內(nèi)修改論文,補行答辯一次,答辯費用由答辯者自己承擔;如答辯仍不合格,不再補行答辯。
第十五條 答辯會結束后,答辯秘書將答辯過程形成的全部文字材料按申請人的不同分別歸檔,檢查材料是否齊全,手續(xù)是否完備,然后交由院(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逐個進行審核,并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經(jīng)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十六條 各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通過的申請人的全部材料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審核,必要時各院根據(jù)要求指定專人在會上作介紹。會議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經(jīng)全體成員半數(shù)以上同意的為通過。
第十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結束后,將通過的全部名單和材料交校學位辦公室,學位辦將決定授予學位人員的有關材料上報省教育廳、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并填發(fā)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四章 博士學位
第十八條 攻讀我校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完成個人培養(yǎng)計劃規(guī)定的學習項目,提交學位論文及其摘要,依照規(guī)定通過學位論文預答辯、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和雙盲評審,經(jīng)審核具有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并經(jīng)指導教師同意推薦,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后,均可通過所在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向校學位委員會申請博士學位。
第十九條 博士生的學位課程和要求
?。ㄒ唬?博士研究生思想 治理論課,要求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
?。ǘ?外語課,第一外語要求能夠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鼓勵學生選修第二門外國語。
?。ㄈ?學科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第二十條 本校博士生的學位課程應參照上述要求,結合培養(yǎng)計劃的安排進行。同時,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必須完成各學科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學分,并依照我校博士生培養(yǎng)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通過博士生學科綜合考試,成績合格。
第二十一條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依照博士生培養(yǎng)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應完成規(guī)定的科研任務,并向學院和管理部門提交發(fā)表的論著和科研成果等材料的原件與復印件。經(jīng)審查達到我校規(guī)定條件的,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第二十二條 博士學位論文應對本學科中的重大理論問題作出科學的分析,對所研究的課題有創(chuàng)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在學科或專業(yè)上做出創(chuàng)造 成果的能力。
博士學位論文一般在10萬字以上,論文摘要為3000字左右。
第二十三條 申請答辯程序
?。ㄒ唬?博士生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交經(jīng)指導教師同意推薦的學位論文定稿及其摘要參加學位論文預答辯、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和雙盲評審。學院應在接到申請書后一個月內(nèi)進行審查,并經(jīng)校學位委員會審批,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并通知所在院(中心)及本人。
?。ǘ?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7人組成,其中半數(shù)以上應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校外同行專家應不少于三分之一。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申請答辯者的指導教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
?。ㄈ?從審核學位課程考試成績、組織論文答辯到授予學位的整個過程,除另有規(guī)定外,均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碩士學位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jīng)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在兩年內(nèi)修改論文,申請重新答辯一次,答辯費用由申請答辯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對于在學術、科學、經(jīng)濟、文化、社會和人類進步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nèi)外卓越學者、科學家、著名的 治家、社會活動家,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教育部審查并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六條 授予博士、碩士學位人員名單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發(fā)文公布。
對于決定授予博士學位者,應公示3個月,無異議者方可領取博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發(fā)現(xiàn)學位授予明顯不當,或發(fā)現(xiàn)有舞弊、作偽或其他違反規(guī)定的情況,通過復議可以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第五章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會員的構成及其下設機構工作程序
?。ㄒ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9人左右組成,任期2-3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主席由具有教授職稱的校長擔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學生思想治教育的校領導擔任,委員主要應從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
?。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根據(jù)工作需要設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2-3人,處理日常工作。
?。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院設立分委員會,由7-15人組成,任期2-3年,分委員會委員主要應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分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一般應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兼任。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人選,由各學院推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決定并報教育部備案。
(四)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院學位分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與會人數(shù)須達到該委員會全體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對有關事項的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須達到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審查通過申請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ǘ?審查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和博士學位專業(yè)課與基礎課的考試范圍。
(三) 審批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博士學位課程學科綜合考試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 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決定。
?。ㄎ澹?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作出撤銷由于違反規(guī)定而授予的學位的決定。
?。ㄆ撸?審批碩士生導師、兼職碩士生導師、合作碩士生導師和合作博士生導師名單;審批博士生導師組長、碩士生導師組長和博士生導師組成員名單。
?。ò耍?審核申請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專業(yè)。
?。ň牛?聽取和審查分委員會的工作。
?。ㄊ?審核學位點的申報材料。
(十一) 修訂學校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
?。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中的有關爭議和其他事項。
各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xié)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一)、
?。ǘ?、(三)項職責,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或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已通過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論文及其摘要應向校圖書館提交電子版;同時紙質本送各學院資料室或圖書館1—2冊保存,并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分送其他有關單位。
第三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申請、答辯、授予碩士、博士學位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材料,交校檔案館逐個立卷保存。
第三十二條 國際學生、港澳臺學生的碩士、博士學位申請、答辯與學位授予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本辦法規(guī)定不詳?shù)?,參照國家有關國際學生和港澳臺學生的法律、 策與文件精神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校內(nèi)其他有關學位授予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